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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意见实施后,民间借贷何去何从

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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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志军


导读: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起已经施行。该意见施行后,最近接到不少当事人集中式的咨询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诸如:任律师,什么是民间借贷啊?个人之间的借款算不算非法放贷?等等。

一、何谓民间借贷

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相帮助。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没有法律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即无效。因此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从事贷款业务等相关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既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一些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2P及基金会等民间组织。

二、意见出台的背景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与此同时,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利息”“裸贷”“暴力催债”等非法侵占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依法惩治上述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有效治理金融乱象,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什么是非法放贷

《意见》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需同时符合三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通俗讲需有证且应在经营范围内经营。打个比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实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融资想担保牌照,但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担保业务,从事放贷业务肯定是违法的。

      2、以营利为目的;

      普通公司因资金短缺,偶尔相互拆借,尽管约定了利息,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该类借款是合法有效的。

      3、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指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四、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

1、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意见》中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

年利率超过36%的情形(符合其一,五年以下)

第一、贷款累计数额: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00万,单位五倍)

第二、违法所得数额: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80万,单位五倍)

第三、放贷对象累计数额: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50人,单位三倍)

第四、造成后果: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2019年10月21日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如何处理

1、《意见》第八款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第三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案例最高法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国家并非完全抑至民间借贷的发展,但对于职业放贷人、涉黑组织等非法放贷机构非法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肯定是严惩不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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