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照超律师
在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中,取保候审一直被认为是衡量辩护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渴望获得的结果,自然也就成为很多辩护律师的工作方向。但是在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却是很低的,这里面有案件本身的因素(比如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也有我们国家刑事政策的因素,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方法问题。
传统的取保候审方式是直接向办案机关申请,但是2016年1月22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取保候审增加了新的实现方式。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近日,我们就根据上述规定,又一次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让嫌疑人恢复了人身自由。
基本案情:2018年的一天,在深圳某工地打工的刘某酒后发现其亲戚王某和同一工地上的陈某打架,遂上前帮忙对陈某实施殴打,王某的其他亲戚见状也对陈某实施殴打,后陈某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不久刘某返回广西老家务农,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9月的一天,刘某在乘高铁出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办理经过:由于刘某家属委托我们为刘某辩护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刑事辩护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展开,刘某很快就被批准逮捕。我们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后,认为刘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取保候审的可能。在收集了对刘某有利的证据并对刘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证后,我们向检察院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经过我们与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沟通、反复论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建议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近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终于在被羁押了两个多月后恢复了人身自由。
实践证明,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成为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有效方式之一。它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增加了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