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资管领域相关法律问题
2.1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否申请延期办理?
答:可以申请延期办理。《29号通知》明确要求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2.2 发行人已经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备案,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发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答:不需要,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即可。《29号通知》明确,“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2.3 发行人发行的中期票据\短融\PPN等债务融资工具,如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在春节假期后,2月3日前或者受疫情影响需要延迟的,如何处理?
答:在和投资机构进行协商后,另行进行披露即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原定于 2020年 1 月 31 日、2 月 1 日的,请相关机构于 2 月 3 日对调整后的发行安排进行披露。其它项目如需调整发行安排的,可结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做好信息披露后进行调整”。
2.4 融资人与券商、银信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如是还款困难的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如其他地区客户,可协商展期3-6个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2月2日)明确:“考虑到疫情客观上对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动造成了暂时性影响,为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降低市场影响,拟根据不同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分类采取措施:一是,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二是,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
2.5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产品备案时限及信息披露期限是否延期?
答:根据中基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1)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2)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2.6对于投资于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相关债券、基金,可否加快申请备案?
答:可申请加快备案。根据《29号通知》规定,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2.7 受此次疫情影响,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能出现不能按期实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和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情况,是否可延期或适当放宽监管标准?
答:部分机构可延期或适当放宽标准。根据《29号通知》及李超副主席就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答记者问,对于湖北地区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1-2个月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等;前述机构所管理的公募基金或者其他资管产品的审计工作,也比照处理。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补充净资本,以及为了纾解疫情影响客户的流动性困难而无法及时处置有关业务或者资产,导致相关流动性等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在公司说明有关情况,经住所地证监局评估后,研究给予豁免,并视情况给予充分调整期,指导其稳健运行。
2.8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期货交易时间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2020年2月2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显示,为做好特殊时期疫情防控工作,证监会决定自2020年2月3日当晚起暂停期货夜盘交易,具体的恢复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