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自2019年12月爆发以来,部分地区和城市口罩、各类农产品及生活物资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给百姓生活造成了很大压力。
一方面供不应求,另一方面确有商家借此之机进行牟利、囤积居奇。普通医用口罩从原来的不足10元涨至50元,N95口罩更是从不足100元上涨至几百元,甚至上千元;平时几元一斤的大白菜甚至被哄抬到几十元。
对于这些借国难之际发财的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为大家解答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一、什么是法律上规定的“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对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经营者违反《指导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即可被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等。
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可被予以行政处罚,全国各地已有现实案例
1、在深圳,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从1月20日开始哄抬稳健牌N95医用口罩价格,销售价格高达120元/个。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1月24日下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存在将口罩和酒精消毒喷雾剂同时搭配销售,变相推高口罩价格的情况。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郑州二七路大商超市在1月26日将一棵白菜标出63.9元的天价,这颗白菜单价13.96元/kg,而有郑州市民表示,25日时买的白菜,还是0.99元/kg。这家超市被举报后郑州市场监管局27日介入调查,对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作出了50万元的行政处罚。
4、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10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哄抬物价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经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指导意见》第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主要包括: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2、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3、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4、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5、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6、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7、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8、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近期口罩等个别防控肺炎药品用品出现断货及涨价现象向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已经发出提醒告诫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各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发布《医疗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告诫各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并强调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月5日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管取得实效,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夺取抗击疫情胜利的信心和决心。
综上所述,对于哄抬物价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局将会实施重点监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本着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将商品利益最大化,在违法与合法行为之间徘徊,在不清楚行为的法律界限时,很容易触犯相应法律规定。
我们倡议,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值此危难之际,各类经营者更应勠力同心,合法经营,共同度过疫情难关。
本文作者:王茜律师
王茜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