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房地产买卖合同还要继续履行?

日期: 2020-02-07
瀏覽次數: 163

作者:王志强律师


从2020年1月底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湖北省武汉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来,目前形势较为严峻。受此次疫情影响,春节后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均被迫延迟开工,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紧急政策,对复工企业及人员作出严格条件和要求。无庸质疑,此次疫情对于房地产交易的影响也是必然的,但是,就商品房买卖(包括二手房买卖)到底造成何种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则需要具体分析和论证,本文就此作出以下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上述法律并未列举哪些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但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情形至少应当包括三类: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由此引发的强制隔离、封城以及延迟复工等政府行为应当属于法律上可以认定的不可抗力。另据报道,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于2020年2月2日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房地产买卖产生不可抗力法律效力的几个条件

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房屋交易的实践,笔者认为,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及中介方,需要依法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事实,以此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的合同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预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订立期及合同履行期必须在疫情期及政府限制交易活动等相关行为的期间之内。如合同约定的履约期满之后发生的疫情,依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应进行责任减免。

2、在预约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期及房地产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履行期内,确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自身义务,即不可抗力与不能履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房屋双方或一方因此行动受限、被隔离、所在城市被封锁等不能按期立约,不能按期办理公证委托,以及不能按期准备相关购房及贷款资料,或不能按期办理递件过户手续的。或者由于受疫情影响,银行、房屋登记机构暂停收件及办理相关业务的。但是,比如涉及买受人所应履行的除与银行按揭贷款以外的自身付款义务,因为基本不受空间限制,故原则上应当通过非接触方式善意地继续履行,比如通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手机微信等方式付款。

3、不能履约一方应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且双方均应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产生的几种法律后果

后果之一:延迟订立合同或延迟履行。这可能是绝大部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结果。众所周知,此次疫情不太可能永久持续,根据鼓励交易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相互顺延合同订立合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而无须解除合同,待履约条件成就时再继续履行原合同。在没有较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如一方冒然单方面解除合同,得到法院支持可能性较小,反而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后果之二:协商解除。在买卖双方相互理解,并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以此情况下双方签订解约协议,一般卖方会退回已收取全部的定金或首期房款,买方收款后双方原房地产买卖合同即告解除。

后果之三:单方面解除。房地产买卖的任何一方,确因疫情原因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缺失(重病医疗期),首先考虑迟延履行及免责,确实无法履行的,可考虑合同解除。个人认为,可以在明确告知履约相对方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须保留相关证据,并审慎作出。此种情形下解除合同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总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且确实会对房地产买卖造成一定影响,合同相关方可以因此减轻或免除延迟履行的合同责任。但是,在此次疫情之下,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延期后继续履行,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应随意解除,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确实由于疫情导致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原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需要在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审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此时,建议您最好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声明:上述意见为笔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代表法院判决意见,亦不代表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5 - 12 - 19
2025年12月19日下午,由IDH创展谷、卓建律师事务所、中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卓建人力资源合规中心联合主办,皇岗创东方协办的《社保新政解读与年终高发争议应对》专题活动,在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5C二楼创展谷成功举办。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人力资源合规中心主任钟燕军律师与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受邀领衔主讲,为现场企业管理者、财务及人力负责人带来了一场聚焦实战、干货密集的法律实务盛宴。作为活动联合主办方之一,中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始终坚守“党建引领业务创新”核心理念,将党的政治优势与律所专业服务深度融合,此次活动正是“党建+法律服务”模式赋能企业发展的又一成功实践。大咖云集,直击企业两大核心痛点 当前经济与政策环境下,企业正面临外部账款回收难、内部用工合规风险高的双重挑战。年终岁末既是账款清收的关键期,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企业对专业法律指引的需求尤为迫切。...
2025 - 12 - 18
2025年12月15日,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兰兰律师收到一份来自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的感谢信。信中对其在“证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治理工作交流会”上的专业分享给予盛赞,高度肯定其为行业合规发展提供的实用指引,彰显了李兰兰律师在数据合规领域的深厚造诣。12月10日,由深圳市证券业协会主办的“证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治理工作交流会”成功举办。会议聚焦证券行业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痛点与风险防控核心议题,旨在助力行业机构精准平衡跨境业务拓展与数据安全管理,推动行业合规体系高质量升级。作为数据合规领域的资深专家,李兰兰律师受邀以《证券行业数据跨境合规实务》为题作主题分享。她凭借20余年深耕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结合证券行业典型违规案例,系统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指南》等核心法规要点,深入剖析QFII/QDII业务、跨境财富管理、集团内部数据共享等高频场景下的合规风险,...
2025 - 12 - 17
2025年12月16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金诚团队负责人金振朝律师受深圳市典当协会邀请,作为协会法律顾问参加深圳市典当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五次会议,为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开展了一场主题为《典当行业法律合规及典型案例分析》的专题分享。金振朝律师首先对典当行业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景式解读,重点阐释了《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新变化、《典当管理办法》核心条款以及银保监会2020年38号文的监管要求,明确典当行需回归民品典当本源、规范收当服务、合理确定息费等监管导向。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升级的行业背景,金律师强调,典当行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必须适应从“规模扩张”到“质量优先”的转型,将合规作为生存发展的底线。在违规类型解析与案例评析环节,金律师结合大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主体资格与信用、业务操作与资产管理、财务与资金使用、内部管理与合规设施四大类违规情形。从“空壳失联”企业认定...
2025 - 12 - 15
主题:房地产项目重整路径的探索时间:2025年12月18日(周四)18:10 地点:卓建律所沙龙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主讲嘉宾:黎秋霞律师|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企业破产清算与重组、不良资产清算重组、企业并购重组 黎秋霞律师,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破产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南山区依法行政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律师名录。曾承办及参与上市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2)重整案、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47)重大资产出售案、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16)并购案等多宗具有创新意义的项目。来源|林佳杰审核|王茜(qian)、品宣部编辑|卓小豸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