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关于非违约方止损义务的典型案例,被告T公司经过前期的固定证据、防范措施,以及庭审中的积极、有效抗辩,最终只需另行支付3个月的租金(约17万元),止损金额超过73万。毕竟本案是因单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引发,对此结果T公司表示满意。试想,如果当初T公司选择直接一走了之,那么将会落实单方恶意违约情节,结果必然不会这么理想。
从承租人的角度而言,如果出现无法继续承租物业的情形,妥善处理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十分必要的。毕竟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需要恪守合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明确规定了单方解除或者单方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切莫听之任之,否则可能导致更严重的违约责任。
从出租人的角度而言,如果租赁合同出现了解除事由,甚至是承租人单方书面请求提前解约的情况,应当及时、适时解除租赁合同,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切莫因为是对方违约就不管不问,放任损失进一步扩大。本案中,R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止损,最终不仅承担了房屋长期空置的损失,而且因此付出了高额的诉讼成本,可谓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