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以案说法之非违约方的止损义务

日期: 2021-06-05
瀏覽次數: 1819

作者:陈思圳、赖淑芬



案件起因

2020年2月,T公司欲单方解除与出租人R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公司负责人得知我们是专业处理租赁事务的律师团队,于是来到卓建所向我们咨询。

据悉,T公司于2019年5月在深圳市的中心地带租赁了一处商住物业,用于瑜伽馆经营,总面积约300多平方米。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瑜伽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因此,T公司决定关闭瑜伽馆,并希望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但经过与房东R公司多番协商均无果。

在了解基本案情、查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向T公司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思路及方案》,分析论证了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效力以及该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并告知后期R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及其后果。经过我们的专业、耐心分析,T公司表示非常认可,随即聘请了我们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处理解约事宜。之后,T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并采取了相应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诉讼过程

果不其然,2020年9月,R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没收T公司原先交付的保证金、并支付2020年1-9月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共计110余万。T公司聘请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

一、R公司在T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租、多番请求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仍拒不收回房屋,恶意拖延合同解除的时间,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向T公司主张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注: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R公司主张没收保证金、计算滞纳金并要求T公司支付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违约金,是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应予调整。从立法本意来说,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使守约方因此获得暴利。


判决结果

我们的上述抗辩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出租方,在被告违约未付租金,且已发出提前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况下,负有止损义务,但原告直至2020年9月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原告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放任损失的扩大,该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另行出租涉案房产的合理时间为3个月。

原被告租赁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被告还应按“剩余租期租金金额”向原告赔偿损失。该约定中“没收保证金”及“赔偿损失”均是对同一违约行为的违约惩罚,亦具有填补损失的作用,不应重复使用...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X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21万元、被告支付1-3月的租金及滞纳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非违约方止损义务的典型案例,被告T公司经过前期的固定证据、防范措施,以及庭审中的积极、有效抗辩,最终只需另行支付3个月的租金(约17万元),止损金额超过73万。毕竟本案是因单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引发,对此结果T公司表示满意。试想,如果当初T公司选择直接一走了之,那么将会落实单方恶意违约情节,结果必然不会这么理想。

从承租人的角度而言,如果出现无法继续承租物业的情形,妥善处理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十分必要的。毕竟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需要恪守合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明确规定了单方解除或者单方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切莫听之任之,否则可能导致更严重的违约责任。

从出租人的角度而言,如果租赁合同出现了解除事由,甚至是承租人单方书面请求提前解约的情况,应当及时、适时解除租赁合同,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切莫因为是对方违约就不管不问,放任损失进一步扩大。本案中,R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止损,最终不仅承担了房屋长期空置的损失,而且因此付出了高额的诉讼成本,可谓是得不偿失。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5 - 20
网络空间在经历从Web1.0到Web3.0的演进过程中,侵权样态已从初期的简单盗版、文字抄袭,演变为当前平台化、智能化、产业化、跨国化的复杂格局。传统的直接侵权与新型的间接侵权、算法侵权、数据侵权交织并存,形成“传统未去、新型已至”的叠加态。本文系统梳理了网络侵权从传统形态到新时期特征的发展脉络,深度剖析了立法滞后、电子取证难、赔偿低、平台责任模糊等维权核心困境。在此基础上,从诉讼策略选择、电子证据固定、平台投诉技巧、赔偿计算优化等多个维度,提供一套务实、可操作的维权实务指引。旨在为权利人,特别是处于技术、资源不对称地位的个人与中小企业,在复杂的网络维权迷局中,提供清晰的行动路线图与实用的战术工具包。一、 网络侵权形态的历时性考察:传统根基与新型叠加理解当下网络侵权维权之难,必须首先厘清其发展脉络。网络侵权并非一夜之间变得复杂,而是在技术迭代与应用深化中逐步演进,形成了新旧并存、相互渗透的...
2026 - 05 - 19
2026年5月17日,“2025-2026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论坛暨第三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办,以“品质成就新质产品 创新厚植发展动能”为主题,同时纪念《律师法》颁布三十周年、中国政法大学建校七十四周年。 基于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专业积累与创新实践,卓建律所肖燕律师团队申报的“出口跨境电商股权(业务)架构设计、搭建、重组和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产品成功获得“涉外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提名。获奖主体:卓建律师事务所案例名称:《出口跨境电商股权(业务)架构设计、搭建、重组和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产品》团队成员:肖燕律师、陈琳律师产品介绍:本产品聚焦出口跨境电商卖家架构合规与股权治理核心需求,提供架构设计、架构搭建、架构重组及架构相关争议解决一体化法律解决方案,精准解决行业内买单出口、私户收结汇、税务不合规、股权权属不清等痛点。服务流程覆盖尽职调...
2026 - 05 - 19
大家常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也是债权人最头疼的事。欠款公司明明有能力还钱,却提前通过各种手段把资产“藏”起来,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法律从来不是“一纸空文”,针对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我们有明确的维权路径——从诉讼阶段的提前防范,到执行阶段的精准追责,只要找对方法,就能大概率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一、诉讼阶段:提前布局,守住财产不“流失”很多债权人的误区是:等到打赢官司,才发现对方财产被转移,这时候再补救,难度已经大大增加。其实,维权的关键,从你决定起诉的那一刻就开始了——诉讼阶段的核心,是“提前防范”,阻止欠款公司继续转移财产,为后续执行铺路。1. 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重中之重)简单说,财产保全就是让法院在判决前,先把欠款公司的财产“冻住”,不让他们随便转移、变卖。这是阻止财产转移最有效的一步,也是我每次都会提醒债权人优先做的事。财产保全一定要“快”!欠款公司一旦察觉你要起诉,...
2026 - 05 - 19
2026年5月16日,由卓建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龙华区建筑业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建诚律师团第126期讲座——“工程承包方 ‘工程款催收与被催收’ 预防法律风险实务”专题讲座在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举办。本次讲座由卓建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全国)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建诚律师团队负责人夏世友律师担任主讲人,来自深圳市龙华区建筑行业协会人员以及多家企业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等近4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舒勤政向各位嘉宾介绍了卓建律所与建诚律师团队的基本情况并代龙华区建筑业行业协会致辞,指出当前建筑行业回款难、债务风险频发,工程款催收与被催收已成为行业高频痛点,本次讲座旨在为企业梳理风险要点、提供实操方案,助力行业稳健发展。本次讲座特邀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多年的夏世友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夏律师结合自身十余年工程项目管理与法律服务经验,紧扣行业...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