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简议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八的司法经验

日期: 2022-02-15
瀏覽次數: 442

作者:黄华兵律师



2022年1月29日最高法公布的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理由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可见,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事实与理由,给予一个无效合同的判决和判项,是本案获选的意义。

从诉讼挑起者和审判者角度,仍可归纳司法参与者经验,呈现质疑要点。


一、原告在初审和上诉阶段所选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迥异

原告代理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协议回购剩余产品,返还保证金,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即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上诉程序中,原告为达到一审诉讼请求同样的法律效果,诉称招财宝产品违法,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一审和二审阶段请求权基础不同,导致原告选取的证据和组织的论证,迥然不同。原告代理人在上诉程序中再三强调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把合同无效问题作为“靶子”,呈现在审判者面前。审判者完全抛开原、被告两方的诉求,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应是原、被告双方均未预见到的。

挑起一起商事诉讼,首先,挑起者诉前须谨慎选择初审诉讼请求,明确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要件,依要件选择要件事实和组织证据,整体、连贯安排论证、答辩思路。原告一审诉请的依据为合同有效,二审诉请的依据转换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导致原告一审中无法整体分析《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执迷于补充协议第2条之具体条款,就事论事;原告一审诉请被驳回后,希望反转,二审中,在诉请无法变更的情况下,转换请求权基础,改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也无法推导出回购剩余产品、返还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因而,二审选择的请求权基础也是失败的。其次,挑起者选择初审诉请,宁多而不可互相矛盾、不可遗漏,多余的诉请被驳回,无关己方利益;互相矛盾的诉请是竖起“靶子”,帮助对手攻击自己,也给审判者无端评介留下论辞,极易堵住二审或再审的布局;遗漏的诉请,日久天长,会失去客户的信任。


二、《补充协议》第2条系故意放纵条款,非试法约定

《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第2条:“若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以及法律和司法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销售,甲方应以甲乙双方的签约价回购乙方的招财宝产品,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主观上,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前已明知招财宝产品即“探针盒子”极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双方均放纵此产品投放市场盈利,不是二审判决认为的一种试法行为,“探针盒子”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系一种侵害个人信息利益的侵权行为。

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均认为补充协议第2条属合同解除条件,一审法院也认定该第2条属合同解除条件,只是合同解除条件因合同履行期届满,不必适用而已,但还是在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的框架内作出的法律判断。二审跳出补充协议第2条的桎梏,从合同整体上认识、判断合同效力问题,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四)项,认定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整体无效,彻底否定补充协议第2条的干扰。“探针盒子”未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合成手机信息,精准发布推送广告,这些法律事实作为具体事实推论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没有疑义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属认定事实错误,这是法官和律师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难题。从事实、证据、论证到判决结果的过程,均源于参与者的主观选择,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无法全然分开论证与说理。就招财宝产品的前述侵权行为,认定其违法,应属法律适用的判断。

 

三、二审判决判项的推导与完善

首先,二审判决在判项上需主动对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作出一个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即确认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为后面的判项奠定一个主请求权基础。《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引致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四项,可以作为主请求权基础。

其次,二审判决第二、三判项,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属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系辅助性的请求权基础,但,主请求权基础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难以推导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而,主请求权基础适用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又,招财宝产品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利益,适用合同无效返还请求权,采取类推适用方法,收归国有或收缴,是符合法治原则和民法适用方法的。

 

四、731000元漏判漏缴

被告天津和合公司对原告成都九正公司招财宝未出售部分的(未拆封)产品500套,(500套设备按9折退款)天津和合公司返还成都九正公司货款款项金额531000元,保证金200000元,共计总金额731000元,于2018年7月13日已退还至成都九正公司。既然二审判决认定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第二、三判项对产品、货款及保证金均予以收缴,731000元系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一部分,同一判决可以一并予以收缴。

被告天津和合公司、壁合公司其他招财宝产品,无论已售或在售,不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可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1年1月29日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北大法宝司法案例 关键词“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搜索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5、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2 - 04
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23日,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总结大会暨2026年新春晚宴圆满举行。卓建(西安)分所全体同仁及郑州分所代表齐聚一堂,共话2025年丰硕成果,携手开启2026年新征程。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24日,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2025年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在江津江小白金色黄庄会议中心庄严召开。全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一体化运营中心全体成员齐聚一堂,全面回顾过去一年的奋斗历程,共谋新一年的发展大计。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26日下午,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举行第二届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及执行主任任命仪式。许涛涛主任出席仪式并向胡帅律师、刘智培律师正式颁发任命证书,宣布两位律师分别担任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及执行主任。2026年1月27日上午,龙华区政协二届六次会议隆重召开。大会期间,区政协委员...
2026 - 02 - 04
前言虚拟数字人是指通过计算机图形学、人工智能、动作捕捉、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创建的,存在于非物理世界中,具有拟人化外观、行为模式和交互能力的数字化人物形象或虚拟实体。其核心特征包括:拟人化形态(具备类似人类的外貌特征,如相貌、性别、体型等)以及智能交互能力(能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技术与人类进行交流互动,理解并回应用户的指令、问题或情感表达),同时可通过动作捕捉技术或算法驱动,实现肢体动作、面部表情、手势等动态表现,模拟人类的行为方式,增强与用户的沉浸感和真实感。虚拟数字人的应用场景覆盖了娱乐、商业、教育、金融等多个领域。在娱乐领域,虚拟偶像通过直播、短视频、虚拟演唱会等形式与粉丝互动;在商业营销领域,虚拟数字人已成为直播电商品牌营销的重要工具,例如虚拟主播带货、虚拟偶像数字广告等;在企业服务领域,虚拟数字人广泛应用于智能客服、虚拟培训、数字营销及远程协作等场景。一、虚拟数...
2026 - 02 - 01
岁月流转,新元肇启。1月30日晚,深圳市国银金融中心大厦二楼华彩汇聚,星光满堂,以“锻造韧性,卓越前行”为主题的2026年新春启幕礼在此隆重举行。 本次盛典以文化融合为基调,巧妙融汇东西方美学意境。现场特设的中式与欧式主题打卡区相映成趣,与会同仁身着多样风格的礼服共赴盛会,卓建总所与各分支机构三百余位同仁济济一堂,在回顾与展望之间,凝聚共识、激发共鸣,共同擘画韧性成长、卓越共赢的发展新篇。本次启幕礼由陈林煦、付宇恒、王晓莉、李明彤律师主持。01温情启幕 卓建的2025奋进诗章晚会序幕,在温馨的灯光中缓缓拉开。一部精心制作的年度回顾短片《廿五同行,廿六致远》在大荧幕上播放。充满温度的光影,串联起过去一年中无数个并肩奋斗的瞬间、成果绽放的时刻与温暖感人的片段。它不仅仅是一次回顾,更是一封写给全体卓建人的温情致敬,生动铭刻了2025年每一个坚实的脚印与荣耀的里程。 02 聚势同行,共绘新...
2026 - 02 - 01
淬火砺新锋,韧性筑基行致远;扬帆破浪势,卓越为径谱华章。2026年1月30日,卓建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总结暨表彰大会在深圳圆满举行(以下简称“卓建”)。本次会议以“锻造韧性,卓越前行”为主题。 合伙人会议主席、创始合伙人张斌,卓建所主任、执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合伙人会议副主席、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卓建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刘子平律师,创始合伙人、监事长单志军律师,创始合伙人、分所与国际化委员会主任李国民律师,执委会委员、业务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王志强律师,执委会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胡相伟律师,执委会委员、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李泽鑫律师,执委会委员、一体化运营委员会主任黄力维与总分所同仁齐聚一堂,共溯2025发展征程,沉淀经验、收获硕果于心;怀对未来的美好展望,擘画卓建2026全新路径,推动律所稳健迈进。会议由杨林主任主持。 薪火相传...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