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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19-05-15
点击次数: 928

国有企业对持股工会名下股权行使质押权问题


(张斌律师  刘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

A集团原系X控股公司下属全资国有企业,2007年A集团完成改制,X控股公司与A集团工会委员会(下称“某集团工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含股权质押协议),将A集团71%的股权转让给某集团工会代表的100余名持股员工,X控股公司持有A集团剩余29%的股权;为保证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某集团工会持有的71%股权同时质押给X控股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中。

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股权转让款分两期支付,其中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但是至2010年10月,A集团工会仍未付清股权转让款,且工会内的员工股东拟转让已经质押的改制股权,员工股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X控股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余款的保障措施岌岌可危,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威胁,X控股公司启动自力救济程序,拟通过自行处置质押股权的方式获得受偿,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争议焦点

1.质押股权可否不经过司法程序,自行处置?

2.如何保证质押股权自行处置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保障质押权人的权益?

裁判要旨

A集团股权处置非诉讼项目系创新质押股权处置模式,顺利实现非司法途径自力救济的典型案例。

律师解读

代理律师在紧急情况下,受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面对质押股权自行处置没有先例,且持股员工之间争议不断,政府维稳压力巨大的情况,充分进行法律论证,同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维稳工作,顺利实现了质押股权的处置,并取得了质押股权拍卖额16.9亿元的效果,不仅保障了X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尾款及滞纳金的全额收回,也促使员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了员工持股人、企业及质押权人的三方共赢。


一、充分论证,勇于实践,开创股权自力处置的先河

为实现自行处置的目的,代理律师充分运用法律及合同约定,对质押股权的自行处置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A集团改制时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已经过期,X控股公司可以行使质权,对作为质押物的某集团71%的股权进行拍卖。

(二)合同依据

《股权质押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某集团工会违约不按合同约定向X控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下,X控股公司有权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某集团工会质押的71%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X控股公司对所得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协议》的上述约定合法有效,X控股公司有权依据《股权质押协议》及《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行使质权,即X控股公司通过行使质权的方式拍卖A集团工会所质押的股权具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充分预测,流程化操作,保障方案的可操作性及风险可控性

质押股权的自力处置系创新性的质押权人救济方式,同时因涉及持股员工众多,涉及处置程序合法性的风险、移交风险、过户风险、维稳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

面对本项目的复杂情况,律师运用流程图,充分梳理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环节,并预测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及可能性,并在流程图的基础上,针对各种可能性进行论证,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预案备用,保证项目处理有理、有利、有节、有序地进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在流程图的基础上,以单日的日程表为时间轴,详细的记录当日发生的事项及处理意见,并预测次日的日程安排及处理应对预案,保障了项目风险的可控性。

在拍卖上,律师一方面积极论证风险制定预案,另一方面,针对拍卖流程上的各种细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与企业一起执行,并根据实际的执行情况不断修正方案,从而保证了事件处理能够按既定方案推进,保障了自力处置的可操作性,最终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

三、区分权利类型,设置差异化处置方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在A集团股权处置的过程中,X控股公司既是71%质押股权的质押权人,同时也是剩余29%股权的持股人,同时涉及71%质押股权的处置、29%国有股权的处置。

因A集团工会持有的股权已经经过改制,形成了持股员工持有的非国有股权。面对维稳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律师通过充分论证分析,为项目的处理提出了质押股权与国有股权分别处理的方案,降低了统一处置的流拍风险,化解了不同性质股权处置流程不同而产生的程序合法性风险,保障了质押股权的顺利实施,实现了员工持股人、企业及质押权人的多方共赢。

另一方面,律师利用质押权人同时为后续国有股权处置权人的优势,在设计拍卖条件时,设置了竞买人必须参与后续国有股权竞买等条件,为保障国有股权的顺利处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质押股权的非诉讼处置与常规的司法救济处置相比,具有时间短、效率高的优势,这种处置需要以充分论证,细致规划,做好风险防控为前提,质押股权的非诉讼处置应整体设计,充分论证,法律为纲,注重细节,果断决策,慎重操作,方可实现多方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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